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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区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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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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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港口区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职责.docx

文档导读(AI 摘要)

分类:专业学习 | 文种:报告、总结、决定 | 涉及机构:国务院 | 全文约 1,005 字

核心要点

  •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对存在的安全问题、事故隐患特别是“三违”现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或责任人限期整改。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法人,必须取得相应安全生产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必须负责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事故隐患,要指定专人负责,立即整改;

文档正文(预览部分)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法人,必须取得相应安全生产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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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风知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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