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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一.目的为加强本公司的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二. 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厂区内的明火作业、可能产生火花的各种作业: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3. 烧烤煨管、熬沥青、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4. 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5. 机动车辆及蓄电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6. 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二.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公司用火分三级。1.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1) 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2) 罐区;(3) 存储危险化学品仓库或堆场;(4) 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原料管线(管架)2.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1) 停车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确认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2) 从易燃、易爆装置或系统拆除,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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