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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1 一般消防措施1.1 全公司各单位必须按国家、部或本企业颁发、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执行,并加强生产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活动。1.2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消防规定的要求,并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凡装璜的会议室、办公室及公共娱乐场所应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经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使用。1.3 发电厂的重要道路应建成环形,并应有道路及主要建筑物与消防队连通。厂区内的道路应经常保持畅通。1.4 电力生产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等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参见附录 G)。1.5 生产设备或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呼吸保护器。现场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移作他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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