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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2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正副主任给予撤职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十)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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