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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1 一般规定.1.1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规模、使用人员特点和室内环境等因素选用。.1.2 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标志内容应清晰、简洁、明确,并与所要表达的内容相一致,不应相互矛盾或重复。.1.3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经常被遮挡的位置(本标准另有规定者除外),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等疏散指示标志不应设置在可开启的门、窗扇上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1.4 当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应能在 5s 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且标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仍应符合日常情况下的要求。.1.5 疏散导流标志应沿疏散通道和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设计路线设置。.1.6 在联合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等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系统中,蓄光型等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宜用作辅助标志。.2 设置场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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