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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第一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二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三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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