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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一)易燃、易爆物品的防火要求 1.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1961 年国务院第十二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2.各种易然、易爆化学物品仓库不准使用易燃建筑,库内要通风良好,不准安装电源设施。 3.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建立健全领退登记制度,使用时不得超过当天用量,存放不得靠近火源、热源。 4.凡因工作需要较多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制定防火措施,由单位领导逐级向使用班组进行书面消防安全交底。 5.在办公室、宿舍、食堂等不利于安全的场所;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露天堆放木材应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使用各种可燃、易燃液体、气体的罐要由专人负责,管道和截门需安全可靠;一旦发生跑、冒、滴、漏现象,应及时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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