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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1 各单位的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必须保证其处于正常监控和运行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故障运行,并对下列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一)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二)吸气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三)自动灭火系统;(四)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五)防烟排烟与通风空调系统;(六)防火门及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七)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八)消防电梯、消防通讯设备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九)消防供电和配电系统;(十)消防供水系统;(十一)建筑灭火器;(十二)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门。2 各单位选择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必须是集团公司指定的消防设施维保企业,各单位不得任意选择,遇集团公司调整入围企业时,各单位方可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相应调整。3 各单位应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安排到本单位从事维护保养人员的资质证明进行检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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