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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 1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村务监督机构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参与各项协商活动。一、人员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 3 至 5 名成员组成,设主任 1 名,可连选连任。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副书记、委员或其他党员担任主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要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乡镇(街道)党(工)委、村党组织要把好人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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