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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1关于在审查组、巡察组成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党组织在执纪审查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推动机关党建工作与纪检监察业务深度融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局机关批准成立的审查组和县委成立的巡察组。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执纪审查、巡察时间在 1 个月以上,正式党员人数 3—5 名的,应设立临时党小组;6 名以上党员的,应设立临时党支部。从机关外抽调党员组成的审查组、巡察组,不论审查组、巡察组人数,均应成立党支部(党小组)。第四条 临时党小组,可设组长、副组长、廉政监督员各1 名。临时党支部,可设书记 1 名,委员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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