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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会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认真执行党纪处分条例,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监督常在、形成常态。”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四种形态”被不断赋予新的时代意义和理论外延,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贯通”。在把握政治方向上体现贯通。“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践行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和治本之策,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五条规定“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这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高度契合。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根本目的就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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