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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体会四篇【篇一】2019 年 9 月 4 日晚,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这也是时隔 3 年后,中央对党内问责条例的一次大修。此次修订的《条例》从 13 条增加到 27 条,内涵得到了极大丰富,这其中,既对问责情形进行了扩围——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都要问责,也对问责尺度做了界定——对不予免予问责、从轻减轻问责、从重加重问责等情况进行明确,还对问责流程进行了规范——不能问责不力,也不能问责泛化。此次《条例》修订有着一定的现实针对性,可以说,为今后的问责实践提供了“度量衡”。此次《条例》修订,最鲜明的一个导向就是严肃问责。党的十八大以来,“有权必有责、失职要问责”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已经成为从严管党治党的常态和利器,“问责不主动、追责不给力”的现象大为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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