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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调研报告与关于提升和改进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室工作的调研报告两篇范文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调研报告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这是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表现,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充分运用,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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