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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试论如何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中的合并处罚试论如何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中的合并处罚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的情况。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但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中如何具体运用“合并处罚”,国家安监总局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参考了相关司法实践,并结合处罚实践,对合并处罚的适用作一些初步探索,仅供大家参考。一、基本概念理解合并处罚的概念来源于刑法理论中的“数罪并罚”。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类似于刑法中“数罪并罚”的情形。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虽然有合并处罚的规定,但是对“合并处罚”在处罚实践中如何运用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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