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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基层党务工作基础知识 第一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设置形式 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基层委员会的设立。党员人数在 100 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 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 5—9 名,最多不超过 11 名。并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2 名。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设立。党员人数在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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