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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办法 1第一条为加强对街道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干部的工作责任,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保持干部在岗位变动、调动、退休、辞职后工作的延续性。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街道全体干部实行工作交接。第三条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事项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书面办理离任工作交接手续。第四条干部离任工作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任期内已发生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各项工作。(二)任期内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帐面上未反映的各类经费、款项。如:借款、集资款、押金、暂存款、工程款、业务招待费及日常办公费用等款项。(三)任期内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其变更的书面材料。(四)任期内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的概(预)算及其调整和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验收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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