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生产和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不同物品(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以及生产场所(厂房)和储存场所(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主要确定于 1974 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至今已近 50 年,理解分类原则,方可适应现代项目之需求。依据易燃易爆、可燃、难燃、不燃等火灾危险性特征,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均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大部分情况下,相同物态形式的同一物质,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相同,分项相近。但是,除戊类场所外,即使是同类同项同规模的生产场所和储存场所,后者的火灾负荷大于前者,本质上,两者分属于不同类别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适应规范有别,不能混用。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之同1.
以上为全文约 32% 的内容,完整文档共 1,018 字,需下载原文件查看:https://www.zhijidoc.com/p-5469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