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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托与保险 金融业四大支柱 ::银行 证券 信托 保险1 在英美法系国家,委托人将财产转移到受托人的名下,由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置信托财产,并将收益支付 给受益人,受托人成为普通法意义上的信托财产所有人, 受益人成为衡平法意义上的所有人。这种制度安排,大大 降低了财产管理和移转的交易成本,并有力的保障了受益 人和委托人的利益,使得信托盛行于这些国家,信托制度 成为这些国家基本的社会制度之一。因为英美法系与大陆 法系国家的所有权制度存在差别。所以大陆法系国家在引 进信托制度时,都是对其进行了一定的修正之后加以继承 接受的,目的在于既避免信托的引入与固有法制发生剧烈 冲突,同时又保存具有英美法传统的信托本质(只有这样, 信托的独特机能才能得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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