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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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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为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十九大精神和新党章规定,结合《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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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docx

文档导读(AI 摘要)

分类:讲话 | 文种:通知、办法 | 涉及机构:大学、党支部、学校 | 全文约 1,041 字

核心要点

  • 不按月取得收入但组织关系在学校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季度月平均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缴基数,交纳党费比例参照在职教职工党员规定执行。
  • 组织关系未转出并已就业的毕业生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季度月平均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缴基数,交纳党费比例参照在职教职工党员规定执行。

文档正文(预览部分)

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为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十九大精神和新党章规定,结合《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XX﹞3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党费收缴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缴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在职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缴基数应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津贴补贴,不包含失业险、医疗险、养老险、公积金、职业年金、所得税。交纳党费的比例,按计缴基数分段执行:每月计缴基数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按计缴基数的 0.5%交纳;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按计缴基数的 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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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风知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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