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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立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为契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2018-03-12 纪轩闻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1 日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提供了根本法保障。 一、充分认识确立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的重大意义 确立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精神的重大举措。党的十九大作出战略部署,要求“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总结改革实践经验,提炼为制度成果。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作出 21条修改,其中 11 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特别是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专门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充分彰显了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作出的重大调整,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保证。 确立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迫切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这关乎党和国家事业成败,关乎我们能否跳出历史周期率。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这就要求适应形势发展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者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齐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解决反腐败力量分散问题,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确立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提供了法治保障。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党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积极推进改革及试点工作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在此基础上使改革实践成果提炼成为宪法规定,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充分的法理支撑在宪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使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于宪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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