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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GF—2014—2411 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 国 家 旅 游 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二〇一四年四月 使用说明 1.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组团社和地接社就国内旅游接待业务签订合同时使用。2. 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反复使用,操作单团接待业务时,与合同双方达成的具体协议(主要指《接待计划书》)共同使用。3.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组团社”即“组团旅行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即“地方接待旅行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4.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5.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处,供双方自行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处, 应当划“∕”以示没有特别约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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