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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项目部射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6.1 总则6.1.1 为了加强对射线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射线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射线误照事故的发生,更好地为安全生产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发[1989]44 号)、《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6.1.2 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工地所有单位和分包商从事放射作业。6.2 遵守国家放射工作许可证登记制度,按时做好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射线机使用合格证、放射工作人员证、射线装置使用登记证的核查与换发工作。6.3 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审批制度6.3.1 射线作业前,必须由探伤队长申请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经业主、监理和总承包方项目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射线作业。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射线作业。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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