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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 | 监察对象辨析2018-04-11 王希鹏 中国纪检监察报典型案例王甲,中共党员,T 县卫生局副局长(副科级);李乙,中共党员,T 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赵丙,非中共党员,T 县国有医药公司技术部高级工程师;张丁,非中共党员,T 县大槐树村村委会主任;孙戊,中共党员,W 医药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民营企业)负责人。王甲、李乙、赵丙、张丁、孙戊五人为战友,私交甚好。2017 年 2 月,五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 T 县新华彩印股份有限公司,每人各占 20%的股份。经查,2017 年以来,孙戊为了销售公司的医疗器械,利用各种机会,分别给予王甲 20 余万元、李乙 1 万元,王甲、李乙商定孙戊公司为县人民医院特供商。4 月,T 县国有医药公司公开招标采购医疗用品,赵丙作为采购小组成员,收受孙戊人民币 5 万元,并承诺为其提供帮助。为了在大槐树村组建分公司,孙戊送给张丁价值 10 万元的汽车一辆。争议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王甲、李乙、赵丙、张丁、孙戊五人是否属于党内监督对象和监察对象,以及分别构成哪些违纪违法行为?案件评析党内监督的对象是党组织和中共党员;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既是执纪机关又是执法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执纪执法实践中,首先应当明确行为人的主体身份。一、案例中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本案中,王甲、李乙、赵丙、张丁、孙戊五人涉嫌多项违纪违法行为,但由于各自主体身份不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王甲是中共党员,具有公务员身份,既是党内监督对象也是监察对象。在党纪处分方面,王甲属于党员领导干部,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另外,王甲收受孙戊 20 余万元,涉嫌受贿犯罪,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追究其相应党纪责任。在监察处置方面,王甲作为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应依法受到相应政务处分。对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李乙是中共党员、T 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属于监察法规定的“公办的医疗卫生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既是党内监督对象也是监察对象。在党纪处分方面,李乙是“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属于党员领导干部,构成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另外,李乙收受孙戊 1 万元,构成受贿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追究相应党纪责任。在监察处置方面,应依法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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