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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 号令),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学生注册 第二条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按学校规定的要求和日期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而未请假者。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一)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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