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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省市等信访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信访事项,是指学院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组织、个人(以下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书记信箱、院长信箱、来访等形式,向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和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和相关单位处理的事项。第三条 信访工作由学院党政统一领导,坚持统筹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信访办)代表学院处理信访事项,工作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信访接待,登记、转办、催办、函复以及材料归档等工作;(二)负责院领导接待日安排及有关信访事项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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