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受贿的认定.doc
- 1 - 事后受贿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 385 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 1999 年 9 月 1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因此,“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构成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但不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问题,只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论是同时进行,还是先收钱后办事或者先为他人办事后收钱,均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从实际情况看,国家工作人员有的是先收钱后为他人办事,有的则是边收钱边为他人办事,有的则是在为他人办事后再收钱即“事后受贿”,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具有社会危害性,都是受贿的表现形式,也即不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谁先谁后,都是犯罪行为。要注意的是,“事 后受贿”有的是受贿人与行贿人约定先办事后线钱,有的则是行为人利用职权为- 2 - 他人办了事,当时没有受贿的心理期待但事后收了他人的钱财。对约定先办事后收钱、后收钱的无疑构成受贿罪;对只是在事后被动收钱的,在定性时还应综合考虑数额、时间间隔的长短、双方之间的利益,从而确定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对双方确实相互熟识 、数额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可依照党纪政纪处理。就本案而言,有几起犯罪事实确实是被告人应他人请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并在事后收受行贿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而事前并没有 约定要给予贿赂。但行贿人之所以心安理得地收受他人财物,是因为他明知他利用职权曾经为了他人谋取了利益。因此,被告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并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被告人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心理期待就否定其事后受贿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是错误的,也不符合立法的精神。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为感谢人谋利,其收受他人财物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也没有采纳,这也是正确的。这是因为“为他人谋 取利益”虽然是受贿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在索贿时除外),但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物质利益还是非物质利益,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都不影响受贿因的成立。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般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实践中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 3 - 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对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予以帮助或考虑,或者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就可以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有几起犯罪事实是被告人在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并承诺予以考虑、帮助的情况下,收受行贿人财物的,虽然在案 发前被告人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但已经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并有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因此,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