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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已经 2021 年 9 月 1 日国务院第 147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目录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第一章 总则第三章 地名使用第四章 地名文化保护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总则01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第七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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