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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已经 2021 年 9 月 1 日国务院第 147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目录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第一章 总则第三章 地名使用第四章 地名文化保护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总则01第十九条 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地名标志上予以标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标准地名编制标准地址并设置标志。第二十二条 标准地名出版物由地名机构负责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划名称,由负责行政区划具体管理工作的部门汇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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