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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已经 2021 年 9 月 1 日国务院第 147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目录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第一章 总则第三章 地名使用第四章 地名文化保护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总则01第十条 地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地名名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地名更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第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材料:(一)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二)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三)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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