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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学校公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本院行政公章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院行政公章包括院公章、院长印章。第三条本院行政公章由院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第二章印章的刻制第四条 本院印章由*市教育局刻发,院长印章由院行政办公室负责刻制。第五条 院属各科室如需刻制印章,必须先持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向院行政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经院领导批准后,报公安部门审批。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科室印章。第六条 各科室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院行政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第三章印章的管理第七条 本院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院行政办公室,院长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院财务室(或行政办公室),科室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本科室,未经存放科室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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