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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致鱼塘主(鱼塘所有人、承包人)的一封信.docx

学校致鱼塘主(鱼塘所有人、承包人)的一封信.docx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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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致鱼塘主(鱼塘所有人、承包人)的一封信鱼塘主(鱼塘所有人、承包人):在每年发生的中小学生安全事故中,溺水是造成农村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的主要杀手之一。随着夏季的来临,中小学生发生溺水事故又进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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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学校致鱼塘主(鱼塘所有人、承包人)的一封信.docx

文档导读(AI 摘要)

分类:工作参考 | 涉及机构:学校、包信镇中心 | 全文约 728 字

核心要点

  • 学校致鱼塘主(鱼塘所有人、承包人)的一封信鱼塘主(鱼塘所有人、承包人):在每年发生的中小学生安全事故中,溺水是造成农村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的主要杀手之一。
  • 3、作为鱼塘主人或管理人,应当在鱼塘周边设置围挡设施,或至少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
  •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1 条、12 条、18 条、106 条、119 条、131 条作为鱼塘主,有义务和责任在自己鱼塘设立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防护救生设施,发现玩水、洗澡者及时驱离,严防溺亡事故发生。

文档正文(预览部分)

学校致鱼塘主(鱼塘所有人、承包人)的一封信鱼塘主(鱼塘所有人、承包人):在每年发生的中小学生安全事故中,溺水是造成农村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的主要杀手之一。随着夏季的来临,中小学生发生溺水事故又进入高发期,历年全国各地陆续发生多起中小学生(幼儿园)溺水身亡的事故,教训十分惨痛。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精神,为了学生的健康和安全,包信镇中心学校已通过各种方式对学生及家长开展了防溺水安全教育,作为鱼塘主(鱼塘所有人、承包人)必须提高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共同加强防溺水教育,同时承担相应的预防溺亡管理责任,务必立即对自己的鱼塘设立必要的安全提示标识、防护救生设施,严禁任何人在鱼塘戏水、洗澡等。如因自己疏忽导致事故发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将相关承担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告知如下:1、小孩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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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风知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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