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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聘用人员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协管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依据《X 办法》《X 管理办法》(X〔X〕X 号)及《X 实施意见》(X〔X〕X 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管人员, 是指 XX 局聘用并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执法辅助人员。第三条 协管人员职责为:主要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群众意见建设反馈等执法辅助性事务,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四条 协管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不得单独直接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 协管人员应取得 X 局统一印制核发的上岗证或工作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从事执法辅助事务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标志标识,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做到仪容整洁、语言文明、举止规范。协管人员所佩戴的标志标识应当与正式执法人员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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