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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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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食用农产品可溯源制度,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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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docx

文档导读(AI 摘要)

分类:讲话 | 涉及机构:上人民政府、街道 | 全文约 1,006 字

核心要点

  • 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标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保质期有明确要求的,应标注保质期。

文档正文(预览部分)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食用农产品可溯源制度,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未经加工或者仅经过挑拣、干燥、粉碎、分割、保鲜、包装等方法初级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干果、竹笋、畜禽、肉品、奶、蛋、蜂蜜、水产品及食用菌等产品。 本规定所称标识,是指用于表明识别产品特性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包括文字、符号、数字、图形及其他说明物。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标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规划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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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风知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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