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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关于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制度实施意见范文 为进一步促进城镇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根据《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的通知》精神,结合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城区及平原供水一体化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区及平原供水一体化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 按照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省用(取)水定额(xxxx 年)》标准执行。省取水定额标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取水定额标准,每年对用水户年用水量进行核定。因用水户投资、产值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可以对年用水量进行重新核定。 三、超定额加价管理 (一)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第一档:年用水量在核定的额度以内的,执行现行供水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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