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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法律就业相关法律知识讲座宣传汇报求职就业 汇报人: XXX汇报时间: 20XX警惕求职“陷阱”1大学生就业权益维护3就业安全应对策略2目录警惕求职“陷阱”—— 第一部分 ——警惕求职“陷阱”每一个职位一般都会有最初的试用期,但有些用人单位会利用“试用期”一说,延长试用时间,或是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以应聘者不合格为由拒绝续约。而在新《劳动法》中的规定则是: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试用期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允许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01 :试用期“陷阱”大学生们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为了使你能够顺利找到合适的职业,你还应该在求职的过程中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建议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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