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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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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 76 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 2010 年 3 月 1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 2010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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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法.doc

文档导读(AI 摘要)

分类:工作参考 | 文种:报告、办法 | 涉及机构:卫生部、教育部、级人民政府 | 时间:2010 年 | 全文约 1,010 字

核心要点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文档正文(预览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 76 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 2010 年 3 月 1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 陈 竺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一○年九月六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 0~6 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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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风知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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