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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14 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 8 平方米; (二) 墙壁应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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