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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促进我县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幼儿园。第三条:民办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各方面和谐发展。第四条:民办幼儿园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审批第五条:实行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制度。未经登记发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六条:机关各部门和昌黎县域内个人举办幼儿园,由县教育局审批发证。第七条:幼儿园按下列程序审批。(一)申请筹设阶段(筹设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1、举办单位或个人提交书面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幼儿园拟冠名称、举办者、办园地址、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经费情况等;2、教育局通过初步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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