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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 号)和《教育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进一步规范各类幼儿园用人行为,我部研究制定了《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执行时间。自印发之日起,各地新设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按照《标准》执行,已设幼儿园在三年内逐步达到《标准》要求。 二、制定实施方案。《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三、加强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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