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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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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干部一般指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中的公职人员、担任一定的领导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人员。即“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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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doc

文档导读(AI 摘要)

分类:讲话 | 涉及机构:上党委、政府、军队 | 全文约 1,025 字

核心要点

  • 具体交流对象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 1 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凡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应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
  • 3 新提拔担任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有计划地安排一部分易地交流任职;新提拔担任各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要易地交流任职。
  • 2 现任各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 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 3 实行双重管理、以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 10 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 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市)任职满一届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县参照执行)。

文档正文(预览部分)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干部一般指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中的公职人员、担任一定的领导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人员。即“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现就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干部交流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着眼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统一领导,促进地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发展。 二、干部交流的对象 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分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具体交流对象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 1 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凡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应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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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风知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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