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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区县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明确我县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X 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X 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X 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第一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文化教育培训班、中心、学校等应达到的基本的办学条件。本标准指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第二条 申请举办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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