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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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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docx

文档导读(AI 摘要)

分类:讲话 | 文种:意见 | 涉及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规范校 | 全文约 1,016 字

核心要点

  •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信用状况,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其培训层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年龄在 65 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的人担任。

文档正文(预览部分)

区县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明确我县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X 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X 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X 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第一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文化教育培训班、中心、学校等应达到的基本的办学条件。本标准指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第二条 申请举办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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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风知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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