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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电器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防爆电器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爆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国家标准汇编》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别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爆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失爆设备处理: 1、新到货的防爆设备,没有防爆标志、生产许可证号、检验合格证和防爆设备到货验收单等。 2、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没有防爆标志,经修复而不能达到防爆性能者。 第三条:防爆设备在安装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凡有故障或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设备禁止安装: 1、电器设备铭牌规定数据是否与接线电压和使用机器设备的容量相适应; 2、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3、设备内部是否损坏; 4、检修记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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