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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邮政生产工作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邮政生产(工作)场所(含机动车辆,下同)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邮政通信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邮政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邮政消防安全工作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领导、组织、管理、设施、责任五落实。 第三条 邮政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加强防火安全管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邮政通信安全畅通,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局长为组长,分管消防安全管理领导为副组长; 各部室主任、分局长、安全保卫干部为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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