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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及其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2、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3、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5、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三、本单位对已经办理使用证的锅炉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四、将锅炉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并在锅炉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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