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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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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贸系统(含商业、物资、粮食、供销社,下同)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适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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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文档导读(AI 摘要)

分类:工作参考 | 文种:实施细则 | 涉及机构:中心、建立安全防火委员会 | 全文约 1,001 字

核心要点

  • 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贸系统(含商业、物资、粮食、供销社,下同)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 批发、零售企业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 企业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责任者,要切实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 企业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
  • 上级主管部门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文档正文(预览部分)

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贸系统(含商业、物资、粮食、供销社,下同)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贸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批发、零售企业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物资、粮食部门和供销社所属的批发、零售商店(场)、交易市场(中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批发、零售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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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风知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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