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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生产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向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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