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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电钻打眼工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电钻打眼工必须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准持证上岗。 第 2 条 打眼工应按作业规程中.说明书的炮眼参数及布置方式打眼。对凹凸不平的煤壁要根据情况减小或加大眼深保证放炮后煤帮平直,采高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 3 条 必须使用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及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电钻的综合保护设施。 第 4 条 检修电钻必须在指定修理室进行。严禁在工作面随意拆卸和检修电钻。 第 5 条 禁止在旧眼、残眼内或在煤(岩)裂缝中打眼,禁止站在输送机上打眼。打眼过程中,禁止用手或带手套扶托钻杆。 第 6 条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或应立即停止打眼,在向上级汇报并妥善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打眼。 1.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时; 2.发现煤层内有连续小煤炮声响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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