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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充瓶工安全操作规程 1. 凡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气瓶,在充装介质前必须经专人进行检查。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严禁充装: 1)未经国家批准的气瓶制造厂生产的国产气瓶。 2)上级劳动部门或气瓶制造厂文件规定报废的气瓶。 3)原始标志不清而又无资料可查的气瓶。 4) 经检验单位废或报废的气瓶 3.有下列之一的气瓶,未经处理合格,严禁充装: 1)添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不符或添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的。 2)未判明充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按规定留有余气压的。 3)瓶阀歪斜,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规定的。 4)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瓶体或瓶阀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7)瓶阀、瓶体及安全附件沾染油脂或污物的。 8)被烧伤或带有设计外附加物的。 9)有拥护自行拆卸,修配情况及痕迹的。 10)瓶体未按规定标写所属单位名称或写不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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