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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扶贫项目后续管护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扶贫资金实施的扶贫项目。第二条 扶贫项目后续管护分为后续监管管理和后续管护管理。后续管护实行责任制管理,责任主体是乡人民政府。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后续监管管理,项目村负责后续管护管理,经营主体负责经营。第三条 扶贫项目后续监管管理,是指项目建设结束,经验收合格并报账之后,从交付使用、运行管理到发挥效益、滚动发展全过程的管理。第四条 扶贫项目后续管护管理,包括利用扶贫资金建成的资产管理及其经营使用、技术服务、技能培训、利益联结、效益评估等内容的管理。第五条 扶贫项目按照“三权分置”明确产权。实施扶贫资金项目建成的村级公共设施、基础设施、以扶贫资金入股建成的资产和入股类资金,产权归项目村村集体所有;到户项目产权归项目户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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