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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精神,强化矿各级领导及业务部门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确保二〇〇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矿级领导和专业科室负责人对第二条规定中安全隐患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本规定给予处分。第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1、因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2、因责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3、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4、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治项目在限期内未完成或未开工的;5、被集团公司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6、被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其它部门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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